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0:48   浏览:9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常政发〔2009〕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市委、市政府于2005年成立了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鉴于目前的人员变动情况,现决定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伟成  市长
  副组长:朱晓敏  副市长
      赵忠齐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孙 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伟南  武进区区长
      杨平平  新北区区长
      史志军  天宁区区长
      金建勇  钟楼区区长
      杜吉宾  戚墅堰区区长
      赵建军  市发改委主任
      蒋自平  市经贸委主任
      张 跃  市科技局局长
      黄广余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志洪  市财政局局长
      吴晓东  市建设局局长
      刘文荣  市交通局局长
      吴惠盐  市水利局局长
      赵唯强  市文广新局局长
      朱兆丽  市规划局局长
      周 斌  市环保局局长
      徐建伟  市国土局局长
      杨伟红  市地震局局长
      林 敏  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吴晓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建军、徐建伟、朱兆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没有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少量字的检验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罗方英

一个案件的构成总是离不开作案人、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等几个基本条件,文字检验案件也一样。尤其是少量字的检查,必须从这几个方面去认识和分析,紧密地结合案情,能够将检材中简单文字符号的一般特征“变”为“特定特征”,从而正确评断符合点和差异点。
一九九O年十二月一日、十五日、二十八日、一月三日,某烟草公司某烟叶收购站被人用四张信用社“支款凭条”支取现金2210元。经查证,信用社收购烟叶员焦某、向某某、李某某、陶某四人开据,而该四名收购员均不承认这四张支款凭条是自己所开。
我受理此案后,向送检人员详细询问了已掌握的案情,并对少量字的字迹判断有无伪装,对检材上私章“陶宏”及“作附件”章进行了核对,从检材和样本两方面,抓书写习惯特征,认真仔细地分析检材反映出来的特征,并将送检样本该四人的字迹材料与检材进行了比对检验,四人的样本材料与检材字迹书写水平相近。在大写数字“叁、肆、贰、拾”、“元”、“角”、 “分”、“烟款”等字的字体运笔、起收笔等特征上均存在大量符合点,而嫌疑人焦某“整”字的写法特征相区别于其他三人,与检材上字迹特征相吻合。通过进一步了解案情得知,该收购站四人长期在一起开票,在开票过程中,相互影响(比如摹仿)造成字迹特征符合点较多,虽然如此,但经再次比对发现“整”字写法(无伪装)是焦某特有的书写习惯特征。此案“整”字的写法特征,本身只具备一般特征,但此案确定了嫌疑人范围只有该四人的特定条件下,这一般特征就能够“变为”特定特征,尤其是少量字(票证)检案鉴定中,找出少量字的少量特征中的特定特征,对字迹的正确认定具有重大意义。据此作认定同一的结论,结案后,证实鉴定结论完全正确。
少量字的字迹鉴定相对讲是比较困难,由于字少,特征暴露少,供选用的条件差,甚至特征变化大,缺乏鉴定条件,但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有条件检验的。一要判断有无伪装;二要重视一般特征和紧抓细微特征;三要从检材和样本两个方面抓书写习惯特征,充分利用样本材料弥补检材的不足。一个字在检材中只出现一次,甚至连偏旁部首也很少重复出现,有的即使在正常情况下书写的字迹,一次出现的特征也很难确定是否本质特征,所以要认真仔细地分析检材反映出来的特点,研究大量的合乎检验要求的样本材料,找出它的书写习惯去印证检材,找到其内在统一。
在字迹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首先吃透检材,抓住文字特征。如书写人要改变自己的书写技能必须在意识的严密控制下才能改变,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⑴受到注意力的局限性。注意是改变自己的重要务件,只有高度集中注意力才能改变,但是,不可能时时处处都改变,所以注意到的可以改变,没注意到的不可能改变。⑵不可能处处“意在笔前”。改变笔迹一般就要降低速度,力争“意在笔前”,但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中不可能每一字、每一划都不按自己的书写习惯书写。⑶违背习惯的意志且难以持久,一个人为了改变自己书写技能,大脑的紧张习惯不可能持久。即使意志很强的人,决心很大的人也不可能不暴露自己的笔迹,特别在细微特征上。其次,通过分析案情,了解文字反映的各种特征的特定范围,最后正确评判符合点和差异点。这三点是笔迹鉴定中的三个关键环节,只有认真做好这三个环节的工作,才能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