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公安部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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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公安部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为加强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现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人事部门与公安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门在执行本规定半年后,须将执行情况报劳动人事部。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定。


一九八七年十月五日

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为加强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在中国就业的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是指持有F、L、G、C字签证来中国的人员,以及因改变原有身份而被公安机关收缴了居留证件的人员;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是指持标有X字签证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的人员及来华进行研究的学者。
三、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但下例情况除外:经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批准被聘为专家的;和其他有特殊需要,经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认可的部、委聘雇的人员。
四、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聘雇单位向劳动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就业许可证。就业许可证由劳动人事部制作。
五、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申请就业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予以签发就业许可证:
1.年龄满十八周岁,持有效的护照、证件和签证的。
2.具有将要从事的工作所必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3.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该受聘雇者而不能进行的某种工作,并且这种工作由外国人担任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4.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学习期间不能申请就业。如要求就业,须经国家教委同意先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就业手续。
六、就业申请被批准后,聘雇单位应与受聘雇者签订聘雇合同。聘雇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有关法规的规定。聘雇合同的副本须交原批准机关备案。
七、外国人被批准就业后,应在十日内持就业许可证和聘雇单位公函以及健康证明书到公安机关申请改变来华身份,签发和领取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不超过就业许可证有效期和护照有效期。
八、就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其就职单位与就业许可证注册的聘雇单位必须一致。就业期满后聘雇单位应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就业许可证退交原发证机关。如需延长就业许可证有效期或变更聘雇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就业许可证延期不超过一年,并且只能
延期一次。
就业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后,应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变更手续。
九、受理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就业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就业许可证;对已发出的就业许可证,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劳动人事部在必要时,有权改变其授权机关作出的决定。
就业许可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领或换发。
十、国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不得聘雇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
十一、对违反规定私自谋职的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以及擅自聘雇他们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四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处罚。在终止外国人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对私自聘雇外国人的单位或者个人
分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外国人,并限期出境。
本条规定不适用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
十二、外国在中国和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内的常驻机构,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聘雇未取得居留证件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也按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不适用于已经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已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任职或就业,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198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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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支持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支持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做好海关有关工作,加快出口退税,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保证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现出口货物舱单电子数据传输
(一)已实现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口岸,海关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港务、航空、铁路、船代、货代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建立经常性的、定期的联系和联络制度,共同制定数据传输的具体保障措施,定期检查落实舱单数据传输情况,确保数据传输的及时和准确。
(二)尚未实现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口岸,海关要加快移植使用5.0版H883/EDI系统,以解决舱单报文入库和与报关单核销问题。总署正在加紧开发统一的联网传送软件,并解决利用公网的通信及身份认证问题,以彻底完成舱单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目前作为过渡措施,各海
关必须采用人工录入舱单数据并由H883/EDI系统进行核销处理。
二、尽快实现实时向国税部门提供报关单电子数据
总署决定,2000年1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推广使用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网络方式实现实时向国税部门提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提高报关单核查的时效性和准确率。各海关通关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提前做好技术和业务各项准备,保证该系统按时在全国海关
推广使用。
三、确保企业及时领取出口退税证明联
各海关要严格按照总署要求,在收到清洁舱单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核销和保证签发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的工作,确保出口企业及时领取证明联。各关要将此项工作时限要求作为服务承诺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报关单电子数据质量
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报关行为,严格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报关企业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强审核,明确责任,确保数据准确性,防止因电子数据质量问题延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现场海关要保证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直属海关职能部门要保证报关单电
子数据的完整性,技术部门要保证网络畅通,总署通关管理部门要保证各关上报数据的及时入库上网。
五、加强技术保障
各海关要在网络技术和通关管理部门以及各海关现场,指定专人和专用电话,与总署通关业务查控室对口建立热线电话值班及联系制度,及时解决有问题的电子数据和报关单的核销问题。要通过信息上网等技术和通讯手段,使企业能及时获得出口货物结关信息。
六、做好转关运输货物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工作
各口岸海关要严格执行转关运输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操作规范,及时核销转关货物数据,使启运地海关及时获得货物实际出口信息,为企业及时签发出口报关单证明联。总署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关尽快实现转关运输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并与H883/
EDI系统的联接,以加快转关货物结关出境回执反馈速度。
七、进一步推进国家口岸专网建设工作
总署信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信息产业部的合作,加紧组织实施国家口岸专网工程,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国600多个基层海关的入网工作,从技术上保证海关通关数据的顺利上网交换,为相关部门和进出口企业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



1999年5月12日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3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对落实该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援助目标责任制

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群众生活,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切实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各区、各有关单位务必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我市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总的目标要求是:对现有申请登记的零就业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确保在2005年6月底前每个家庭实现1人以上就业;对本办法出台后出现的零就业家庭,确保每个家庭在其申请登记后6个月内实现1人以上就业。

按照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粤再就办〔2004〕16号)的要求,从2005年起,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各区要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目标任务下达到街道(乡镇),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建立资料台帐

各区要在今年12月底前,对本区零就业家庭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做到“不漏一户,全面掌握”。要将调查建档工作的责任落实到街道社区,依靠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对零就业家庭逐家逐户进行家访登记,摸清其家庭情况、生活状况、失业原因、就业能力、择业意向、所需帮助,建立起零就业家庭登记及就业援助情况工作台帐。

三、实行动态跟踪服务,建立通报制度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和督办,落实“一帮一”援助责任制,确保每户零就业家庭都有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挂钩帮扶和跟踪服务。对挂钩帮扶的家庭,要落实“经常通电话、每月一家访、就业后一回访”的跟踪服务制度,了解其生活和就业情况,切实巩固帮扶成果。

全面建立两项通报制度。一是工作人员挂钩帮扶情况通报制度。由各区每月通报每名工作人员帮扶零就业家庭的进展情况。二是全市各区、各街道(乡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具体将各区和各街道(乡镇)上报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季报)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作为年度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的依据。

四、开展广泛宣传,形成援助氛围

各区要多形式、多渠道、持续性地大力宣传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把省、市、区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和措施宣传到位,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援助家庭,发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援助行动,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就业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组织好省、市、县(区)、街道、社区五级联动的“关爱零就业家庭,真情相助就业”的大型专题宣传活动,务求造出声势,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本市就业特困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粤再就〔2004〕16号)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同是城镇居民、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持《失业证》且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

第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第四条 零就业家庭申请就业援助,具体程序是:

(一)凭家庭成员的《失业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其中公示时间为3天),并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报送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三)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签发《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交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

第五条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是零就业家庭失业成员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岗位援助和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六条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对已领取《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建立零就业家庭及成员档案,做到失业原因、家庭状况、技能特长、择业意向、培训要求“五清楚”,实行专人就业跟踪服务,并及时登记其享受援助政策及就业情况。

第七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积极向他们提供合适和力所能及的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第八条 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凭《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和《失业证》可在户口所在的区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承办。

第九条 对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实行岗位援助服务承诺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必须把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纳入优先招用范围。对其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对岗位不挑不拣、服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介绍的家庭成员,按照“先易后难、先年轻后年老、先高学历后低学历”的办法,30天内帮助解决1人就业。

第十条 各类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新招用持有《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发放工资的,经隶属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社会保险补助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发,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招用持有《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再就业援助手册》又同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只能给予其中一项社会保险补助。

第十一条 各类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新招用持有《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发放工资的,经隶属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期限(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制定的岗位补贴标准执行。招用持有《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又同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只能给予其中一项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贴,应向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与新招收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新招收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和《失业证》。

第十三条 招用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款程序,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行制定的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款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一律取消反担保要求,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服务性收费应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零就业家庭中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扶持金等补助资金,从各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零就业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

(一)家庭失业成员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其从事力所能及工作(含用人单位同意聘用而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

(三)连续3个月未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的。

第十七条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实行验册制度,未就业人员每季应持《手册》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册,报告家庭成员的就业状况;已就业人员其《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助或岗位补贴,并在申请社会保险补助或岗位补贴时由用人单位带《手册》及有关录用备案资料到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验册。未经查验的《手册》无效。

第十八条 从2005年起,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作为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各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

第十九条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统计台帐,加强与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联系,通过在居(村)委聘请的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掌握其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并按季将统计报表上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2005年度起,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按省统一样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申请就业援助登记表



所属街道(乡镇): 编号:



户主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相片

身份证

号码

失业证

号码


再就业

优惠证号

技术特长及等级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择业意向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就业状况
身份证号码
失业证号码
身体条件
技能

特长
择业意向





























































家庭生活来源

月人均收入

享受低保证号















本家庭人口( )人,劳动年龄内失业( )人,申请再就业援助理由(





申请重点帮助对象( )申请帮助项目(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居(村)委会意见
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签发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帮助项目”栏选填:培训、推荐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自主创业扶持等。

2、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每人发放一本《援助手册》,凭《户口簿》、家庭成员《失业证》及五分相片1张申报登记。

3、本表一式两份,街道(镇)和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各存一份。

家庭成员职业技能培训记录

姓名
日期
培训专业
培训单位
备注










































家庭成员推荐就业记录

姓名
日期
见工单位
工种
备注




















































































注销资格记录

注销时间

注销依据

跟踪责任人



说明:注销依据按《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第十六规定的三种状况记录。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0 年第 季度) 单位:人、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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