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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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004-04-22

教语用[2000]3号


  2000年9月10日至16日为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1998、1999年两届推普周活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各行业系统积极行动,广大群众热情参与,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增强全社会语言规范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在组织前两届推普周活动的过程中积累了经验,初步形成了各部门相互支持配合的协作关系,为今后开展每年一度的推普周活动奠定了基础。 为搞好第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推普周活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公共交际中说普通话的风气,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向纵深发展。中宣部、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语[1998] 17号)和中宣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教语用[1999] 2号)的精神在今后每年一度的推普周活动中应继续贯彻执行。

  二、第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主题是“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2000年是世纪之交的一年,推普周的宣传活动要体现推广普通话工作为中华民族在新世纪实现伟大复兴而服务的宗旨。推普周期间要集中宣传新世纪国家普及普通话的基本目标,即2010年以前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普通话,21世纪中叶全国普及普通话。为实现这个目标,要求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在2002年左右率先达到初步普及的目标。要号召广大干部群众和学校师生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的经常性活动,积极学习和自觉使用普通话,为实现推广普通话的目标而共同努力。

  各地可在推普周期间举办以“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为主题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群众广泛参与的征文、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语言基本功大赛、普通话大赛以及街头宣传咨询等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学者和推普工作者撰写文章,广泛张贴推广普通话的宣传画。

  三、加强对推普周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宣传、教育、人事、广播影视、文化和语言文字等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组织推普周活动。宣传部门和广播影视部门要把推普周列入宣传计划;教育系统主要在校内组织并在周假日组织师生参与社会宣传活动;广播影视部门除做好宣传报道外,还要播出各种推广普通话专题节目;文艺工作者可演出推广普通话的文艺节目;人事部门要鼓励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宣传活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在广大指战员中大力宣传推广普通话对于加强部队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要把推普周活动的组织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语委要在征求宣传、教育、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推普周活动方案,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综合部门或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为推普周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证。各级语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推普周活动。

  四、推普周活动要和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开展推普周活动的意义在于通过推普周的集中宣传,促进推广普通话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要全面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逐步建立以中心城市为重点,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学校为基础,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工作格局,逐步使普通话普遍成为校园语言、公务用语和社会服务规范用语。开展推普周活动应重在基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普遍深入地开展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让每个教师和学生都知道“普通话是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自觉地做普及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积极分子。要发动铁路、交通、金融、邮电、卫生、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基层站、车、场、店、所、园,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在推普周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五、第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

  教语用[1999]2号文件的附件《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在第三届推普周活动中可以继续沿用。如需根据地方具体情况略做调整,应事先征得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或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开展第三届推普周活动的方案报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66097030,66097038;传真电话:6609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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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表彰在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种类:设立“龙江技能大奖”、“龙江技术能手”。“龙江技能大奖”和“龙江技术能手”授奖对象为在技术技能方面成绩突出的个人。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奖励主体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上述奖项每4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评审机构:设立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龙江技能大奖”、“龙江技术能手”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组成,下设专家评审组和办公室。专家评审组由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占2/3。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龙江技能大奖”申报条件:凡黑龙江省境内各类企业技能劳动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获得“龙江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本职业(工种)中居前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龙江技能大奖”。

  (一)在省内本职业(工种)技术创新、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有关技术部门认定或获省(行业)奖励。

  (二)在本职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能水平,具备本职业(工种)某种绝技绝活,在省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省内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企业、行业重大奖励。

  (四)国家一类竞赛前10名获得者。

  “龙江技术能手”申报条件为:黑龙江省境内各类企业的技能劳动者,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本职业(工种)中居前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龙江技术能手”。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方法,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过程中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省内龙头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获得者。

  (五)省级一类竞赛前3名获得者。

  (六)其他适宜表彰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五条 申报程序: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照申报条件,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下而上地做好推荐人选申报工作。中直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审核推荐,地市无主管部门的由省行业协会组织审核推荐。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龙江技能大奖”。

  1.《龙江技能大奖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近4年获得的主要技术成果证书、奖励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明原件并附复印件各1份;

  4.申报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6寸工作照4—4—张;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龙江技术能手”。

  1.《龙江技术能手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近4年获得的主要技术成果证书、奖励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明原件并附复印件各1份;

  4.申报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评审程序:各地市、各部门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报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和评议表决,确定候选人、候补人选,并在媒体上公示一周。通过公示的候选人由办公室提交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因未能通过公示产生的空缺,由候补人选按公示顺序补充。

第四章 评选奖励

  第八条 奖励名额:“龙江技能大奖”每次表彰20人,由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市及行业技师、高级技师人数按比例确定推荐名额;“龙江技术能手”每次表彰100人。

  第九条 表彰奖励:“龙江技能大奖”、“龙江技术能手”获得者在评选表彰当年每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3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经费渠道: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准拨付。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对获得“龙江技能大奖”、“龙江技术能手”的人员,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证书,追究当事人和经办人责任,在全省范围内通报,4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在“龙江技能大奖”、“龙江技术能手”评选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经查实,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家评审组成员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06]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主创新意识和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自主创新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我市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新乡提供保障。
  二、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科学规范、便于操作,做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既要体现目标完成绝对量的考核,又要体现增量与增幅的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自主创新工作纳入2006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执行。
  四、考核程序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各责任单位在完成主要目标或重要阶段性目标时,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科技局。
  (二)定期考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责任单位对所涉及到的各项目标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撰写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科技局。
  (三)综合评定。年度结束后,责任单位编写年度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考核小组,采取自查、听取汇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年目标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评定。具体时间按照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整体安排确定。
  五、评价办法
  (一)评分标准及依据
  考核实行百分制,县(市)、区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评分标准及依据参见附件。
  (二)评价计分办法
  1.完成目标得基本分;完成不足目标任务50%的不得分;完成60―100%按比例计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超出的比例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指标标准分值的20%。
  2.对完成情况无据可查的目标,按未完成对待。
  3.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店工业园区等部门参照县(市)、区评价办法执行,满分为60分。
  4.日常工作情况实行工作差错管理,凡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上报材料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的,记工作差错一次,每次扣2分。
  六、考核结果评定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评定。以考评得分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完成、未完成三个档次。
  县(市)、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单位,70―90分(含70分)为完成单位,低于70分为未完成单位。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店工业园区等部门考核得分在55分以上(含55分)为优秀单位,40―55分(含40分)为完成单位,低于40分为未完成单位。
  (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目标整体考核的依据。同时,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纪律。严格考核纪律,杜绝舞弊行为,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考核结果按不合格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的指导下开展考核,设立自主创新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政府目标办和自主创新考核办公室负责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工作。
  附件:县(市)、区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评分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