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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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



建市招函[2005]73号
深圳市建设局、厦门市建管局、青岛市建委,四川省建设厅、成都市建委,浙江省建设厅、杭州市建委,江苏省建设厅、常州市建委:

  为了贯彻“2005年中国工程担保论坛”和全国工程担保座谈会议精神,总结工程担保工作经验,指导全国工程担保工作积极有序进行,我们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六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现对试点城市加大工程担保推行力度提出以下要求:

  一、推行工程担保应坚持四个原则: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统筹规划与适度竞争相结合。

  二、试点城市在推行工程担保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工程担保的重点是业主支付担保,要重点掌握业主支付担保的实施情况。

  (二)专业担保机构的发育情况,是否形成有一定竞争力的担保人市场;担保机构的诚信、担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情况。

  (三)对专业担保机构如何实施监管,对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即扣除解除部分的总额)和赔付情况是否有统计分析。

  (四)如何通过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工程担保,如何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银行在担保中分担风险情况如何,如何防止金融风险转嫁到担保市场。

  (六)及时总结经验,积极为下一步研究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上升为部令创造条件。

  三、目标要求

  2006年3月底以前为六市积极推行阶段;4月份为部里联系六市总结经验阶段;4、5月份从中选择一个城市召开现场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参照部里的做法,选择并确定本地区的试点城市,加大工程担保推行力度,加强指导,总结经验,推动工程担保工作的全面开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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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铁路专用线专管共用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铁路专用线专管共用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挖掘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运输潜力,提高其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线专管共用(以下简称专用线共用),是指专用线企业在完成本企业运输计划的前提下,与铁路车站联合组织专用线有偿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专用线共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运输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用线共用业务范围。
㈠办理整车货物的到达和发送;经铁路局批准,可以办理零担货物的发送。
㈡装卸和保管到达专用线或由专用线发送的货物。
㈢代货主办理整车货物的公路联运。
㈣铁路车站和专用线企业同意承接的其它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第六条 由铁路车站和专用线企业组成联合办事机构具体办理专用线共用业务。联合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㈠提报专用线共用的月、旬运输计划,安排货物装卸日期和货位,平衡各专用线装卸货物的数量;
㈡组织专用线运输货源;
㈢通过银行对外统一收费、结算,并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
联合办事机构收取费用的办法和收费的分配办法附后。
第七条 凡长期使用专用线的用户,均应同联合办事机构签订合同。
第八条 铁路车站与专用线企业开展专用线共用业务,应严格执行铁路有关规章制度,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㈠铁路车站的责任:
⑴严格执行专用线共用运输计划,保证按日要车计划,调配完好的车辆。
⑵货车到达前,向专用线企业做好预、确报,做好从专用线发送货物的送车计划,并于送车前三十分钟通知专用线企业。
⑶由铁路车站装车在专用线内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与专用线企业共同监卸。发现因铁路部门责任造成的货损、货差时,应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并进行处理。
⑷专用线内的货物到达或发送时,应凭“货车调送通知书”及货车状态向专用线企业办理交接。
㈡专用线企业责任:
⑴按装车计划组织装车:并负责保管专用线内装卸的货物。
⑵负责专用线内线路、装卸机械的使用、维修和保养。
⑶负责组织专用线内的装卸作业,并处理因装卸不当造成的货损、货差等事故。


⑷在专用线内装车,装车前应检查车辆完整和清洁状况,装车后应进行装载加固、篷布捆绑、施封等技术作业,并向承运人办理交接。
⑸在专用线内卸车,卸车前应检查车辆状况;卸车后向货主办理交接,并清洗车辆、清扫货位、折叠回送篷布等。
⑹提供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第九条 铁路车站和专用线企业开展专用线共用业务的收入,应作为“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并入本单位的利润中,并照章纳税。税后收入,专用线企业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专用线业务人员的劳务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运输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注: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40号文批准)

附件一专用线共用收费办法
一、装卸费,比照铁路各种费率核收。
二、线路设备使用费,按装卸车数计算,每车核收四十元。
三、货物暂存费,每天每车一百元,超过三十天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处理。到达货物自发出催领通知当日起算,二日之后开始核收。
发送货物须按指定地点、时间全部搬入货位,未按时全部搬入货位的,按延误时间计算,核收暂存费。
四、服务费
㈠办理货物到达,每车三十元;
㈡办理货物发送,每车五十元;
㈢办理重量、体积、形状超出规定标准货物的发送、到达,加倍收费。
五、车辆清洗费、货位清扫费、篷布折叠回送费等由专用线企业与货主协商议定。

附件二专用线收入分配办法
一、装卸费、线路设备使用费,全部归专用线企业,专用线线路和设施维护、保养的一切费用,由专用线企业承担。
二、暂存费的百分之十到十五归铁路车站和联合办事机构,其余归专用线企业。
三、服务费归铁路车站和联合办事机构。
四、车辆清洗费、货位清扫费、篷布折叠回送费等全部归专用线企业。



1986年5月29日

关于在上海等13个城市试运行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在上海等13个城市试运行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3]216号


各有关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和2003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部署,在征求部分城市意见的基础上,选择上海、天津、重庆、哈尔滨、大连、南京、杭州、西安、郑州、长沙、南昌、厦门、深圳等13个城市作为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试点城市(各城市具体负责单位详见附件)。

  我部委托厦门市建设局组织开发、推荐使用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软件将于今年6月中旬开始在试点城市安装、调试和培训(已建立相关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城市,届时可根据提交数据的要求,调整、完善有关软件功能)。请各试点城市根据《关于选取部分城市作为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试点城市的函》(建住房开函[2003]037号)的要求,抓紧配备有关设备,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联 系 人:吴旭彦

  联系电话:010—68393057

  传  真:010—68394297

  电子邮件:wuxuyan@mail.cin.gov.cn

  附件: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试运行城市负责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试运行城市负责单位名单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